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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業特定法規簡介

前言

有關補教業的相關法令主要的申請程序與注意事項,會因為所屬所在地之不同,而有不同的法令解釋與行政命令,向大家在閱讀時,仍須比照當區所在地之執行法令進行相關合法的經營。

一般而言補習班可分為文理補習班與技藝類補習班。而在文理補習班中又可畫分為短期語言補習班,像一般的國高中以上的以學科為主要學習輔導的補習班就是文理補習班,而坊間目前最流行的兒童美語行業就是所謂的短期語言補習班,其中所謂的短期意指三個月一期為招生階段的就是短期補習班。而其他有如電腦、插花、烹飪、武術等補習班則統稱為技藝類補習班。而其中較值得一提的是安親課輔與幼兒托育嚴格來說並不是屬於補教行業,有心投入者需另注意相關法規。

 補教業的主要法源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另外為了合法取得建築物的資格,所以建築法中有關建築物變更的相關規定也是要注意的法令依據,另外有關消防與公共安全部分的相關法令也是與補教業息息相關的,本文中也對外籍師資的申請資格部分做出基本參考,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外籍師資的申請,現在已經更換了主管機關,現行主管機關已由教育部改由勞委會辦理。

 在本章節中除了提供一些基本的法條之外,最重要的還是要建立一個觀念,一個企業經營者在從事事業之前一定要清楚法源的程序,切勿在為清楚相關法條時就貿然投入,一不小心就會觸法而得不償失,所以還是要充分的諮詢有經驗的人士或機關團體是最妥當的安排。

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送件立案前應先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一)步驟一:向本府消防局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通過。

(二)步驟二: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課提出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為補習班。

(三)步驟三:檢附上開變更使照通過等文件,洽本府教育局社教課提出立案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注意事項:

(一)設立補習班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二)補習班設立人無學歷限制,班主任須專任且具專科以上學歷。

(三)班舍如係租賃,需二年以上租賃契約

臺北縣政府受理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前置作業

1.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工務局

建管課

ㄧ、先至消防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通過。

二、再至工務局建管課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變更通過取得執照。

消防局

工務局

準備階段

2.送件

教育局

社教課

ㄧ、連同使用執照變更、原核准竣工圖及消防圖、與申請書表所附表件資料填寫完整後共一式二份送案審查。

 

主管機關審核階段

3.書面審查

(一式二份)

教育局

社教課

ㄧ、未通過立案核准者不得對外招生授課,其招牌及設班基金須以補習班籌備處名義送案申請。

二、所附表件如(陸、民眾應檢附表單)所列依次據實填寫。

三、公安消防是否依規定申辦;設立人、班主任、其資格是否符合規定、教職員資格審查。

四、課程、修業期限、班級數、科目、科別、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應增列設立人姓名)等,另週課表應排定公民課二節。

五、組織規程如填寫錯誤或刪除應加蓋設立人印章。

六、檢附書面審查缺失表。

送件後

七天內

完成

4.補正

教育局

社教課

ㄧ、書面審查如有缺失,函請退還原件改正或補件程序。

補正後

送件三

天內完

5.會(復)勘

教育局

社教課

ㄧ、書面審查通過後,會同消防局及駐區督學排定會勘時間,進行現場會勘。

二、現場會勘須依照原竣工圖及原核准消防圖按圖會勘,如與原圖不符者,要求依原圖施工改善。

三、其招牌須依立案全銜書寫,如屬加盟連鎖者,須相同設立人或經商標同意授權者,得以加盟連鎖字樣及立案名稱之招牌懸掛。

四、如業者改善完畢副知本府後,再次排定會勘時間,直至通過後始辦理簽案發證事宜。

五、會勘項目如會勘記錄表。

書面審

查通過

後十五

天內連

同消防

局及本

局駐區

督學排

定會勘

時間

6.限期改善

教育局

社教課

一、會勘若未通過,限期改善缺失,再 

    排定復勘時間。

如限期

改善完

畢副知

本府於

七天內

排定復

勘時間

證照核發

階段

7.簽辦發證

教育局

社教課

ㄧ、現場會勘通過後即簽案發證。

二、簽案通過後及隨函發證。

三、要求業者將立案證書懸掛顯明處所。

四、招牌依立案班名懸掛。

五、立案資料建檔列管。

會(復

)勘通

過至簽

辦發證

於七天

內完成



消防法規簡介:

1.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2.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3.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4.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5.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6.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7.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9.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10.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1.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2.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管理辦法: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擬聘用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均應

年滿二十歲,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提出證明文件

者,始得應聘擔任其本國語文教師:

一 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二 外國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所定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文件者,應檢具中文譯本。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於該補習班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
時數不得少於十四節,每節五十分鐘計。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必要時,得申
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補習班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原核
准公函、續聘聘書及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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